法規名稱: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辦法所稱機關(構)及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政府機關、機構。
二、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直轄市、縣(市)
    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四、以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服務對象之相關團體
    。
五、其他住宅租賃相關之機構或團體。
〔立法理由〕
考量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為善用地方政府及民間現有資源,共同推動健全
發展租賃住宅制度,遂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相關大專校院、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
直轄市、縣(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以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服務對象且章程載明辦理住宅或租賃相關事務之
相關團體(如勵馨基金會、芒草心)、其他住宅租賃相關之機構或團體(
如行政法人、住宅公用合作社、章程載明住宅或租賃相關事務之團體),
以辦理住宅租賃事務,爰於本條明定本辦法輔導及獎勵對象。

主管機關為輔導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得編列預算辦理相
關教育訓練、提供資源或其他輔導措施。
〔立法理由〕
為鼓勵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以達降低社會成本目標,明
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辦理教育訓練、提供課程師資及建議或其他措施(
如座談會、研討會或觀摩)等主動輔導之,以提升其專業服務能力。

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
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
〔立法理由〕
參考人民團體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構)及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
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各主管機關得予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
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以示肯定與激勵,爰為本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為獎勵辦理住宅租賃事務並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
體,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獎勵計畫內容應包括獎勵資格與條件、申
請方式與受理期間、申請應附文件、評選方式、基準與程序、獎勵方式及
其他相關事項,並於評選活動開始三個月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立法理由〕
明定主管機關得遴聘租賃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以資公平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爰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