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土地,經拍定人辦竣移轉登記後,執行法院或
行政執行處又囑託更正拍賣權利範圍時,登記機關應依其囑託更正之
內容,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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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八百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均等。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
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檢附通知
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已通知其他共有人,逾期未提出
反證,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憑以申辦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更
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前項更正登記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他共有人之現住址,
其已死亡者,應載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確實證明在客觀
上不能載明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載明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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