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81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9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土地,經拍定人辦竣移轉登記後,執行法院或
    行政執行處又囑託更正拍賣權利範圍時,登記機關應依其囑託更正之
    內容,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九、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八百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均等。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
    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檢附通知
    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已通知其他共有人,逾期未提出
    反證,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憑以申辦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更
    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前項更正登記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他共有人之現住址,
    其已死亡者,應載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確實證明在客觀
    上不能載明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載明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