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資料提供機關申請登錄參考檔,應檢附申請書(如格式一),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土地
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土地
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
區)公所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
錄。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檢視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土地
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
相符者,應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二)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
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逕行選用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
事項類別代碼,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無
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內
政部申請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
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內政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時,應通知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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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提供機關接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
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按照參考檔建檔格式(如格式二)以地政事
務所為單元完成建檔後,備文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並檢
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文件影本,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
務所轉入參考檔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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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
,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之更新資料(包
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
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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