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7013220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資料提供機關申請登錄參考檔,應檢附申請書(如格式一),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土地
        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土地
        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
        區)公所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
        錄。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檢視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土地
    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
        相符者,應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二)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
        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逕行選用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
        事項類別代碼,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無
        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內
        政部申請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
        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內政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時,應通知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

五、資料提供機關接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
    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按照參考檔建檔格式(如格式二)以地政事
    務所為單元完成建檔後,備文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並檢
    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文件影本,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
    務所轉入參考檔資料庫。

六、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
    ,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之更新資料(包
    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
    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