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11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並經行政院
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國土計畫
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
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
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一、因戰爭、地震、
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
重大災害之發生。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第四項規定:「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
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是以,各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有該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
之一者,得簡化辦理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為建置簡化機
制,爰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時,各該國土計畫應
    載明事項得予簡化之內容。(第二條)
二、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時,各該國土計畫辦
    理程序得予簡化之方式。(第三條至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