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11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並經行政院
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興辦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時,除應遵循國土計
畫之指導外,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第三項
規定:「第一項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之認定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為認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之部門計畫屬於性質重
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以踐行前述法定徵詢程序,爰依上開第三項規定訂
定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之內涵。(第二條)
二、非屬本標準規定之部門計畫徵詢機制。(第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