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054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查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下
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
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
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四、祭祀公
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
方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
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訂
定要點臚列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方式。(第二條)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成立條件。(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