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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補捐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海企字第11 4100524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海洋國 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活動作業規範)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內政部台內會字第1030186361號函訂定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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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2年6月8日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營海企字第112100491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 )助民間團體辦理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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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海企字第11 4100524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海洋國 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活動作業規範)
附件下載
附件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活動申請表
附件二-講師及臨時人員切結書
附件三-成果報告範本
附件四-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績效衡量指標表
附件五-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
附件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