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
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
永久居留,以及渠等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
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之要件。另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爰
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俾作為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不良素行之認定標準及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之情形。(第二條、第三條
)
二、內政部移民署為客觀認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
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認定之。(第四條)
三、積極從事公益回饋社會,得縮短無不良素行認定之觀察期間。(第五
條)
四、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俟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