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執行本規定,涉及其他業務處理及職掌權責,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查獲管制或違禁物品,除經警察機關依刑事法令扣押者外,由 海關處理。 (二)發現無主行李物品,依防爆作業或遺失物處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管制物品憑權責機關核准文件查驗放行。 (四)依法律規定應予或得予限制或禁止入出境,或應予注檢或嚴查 或留置等情事,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押解嫌(人)犯搭乘航空器時,應先協調航空公司安排。
十八、臨時起降場之航空器、人員及物品之安全檢查作業方式,由航空器 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安全檢查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報請航警局 核准後自行實施。 經民眾舉報或航警局督導查核發現未依計畫實施者,由航警局通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裁處。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計畫實施安全檢查,一年內受前項裁處 達三次者,由航警局廢止原核定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