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執行轄內立法委員安全警衛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10871502號修正發布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安全警衛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現職為巡佐(小隊長或警務佐)職務以下。
  (二)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及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
        大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者。
  (三)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者。
  (四)最近三年考核: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
        平時考核評定均列C等級以上者,或年終考核非評列為考核欠佳
        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