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自九十年四月九日發 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二 日。為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另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 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修正本須知第十三點規定。
十三、本署所屬機構得另定規定辦理申請檔案閱覽事宜。檔案為光碟、微 縮片等特殊形式者,亦同。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 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另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 改制為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