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秘字第1120100672號函修正發布 第13點,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自九十年四月九日發
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二
日。為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另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
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修正本須知第十三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本署所屬機構得另定規定辦理申請檔案閱覽事宜。檔案為光碟、微
      縮片等特殊形式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
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另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
改制為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