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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20827999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4月3日內政部(86)台內消字第867606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並自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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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517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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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508230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點;並自95年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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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20827999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附件下載
附圖一-燃燒試驗箱
附圖二-試體固定框
附圖三-電氣火花發生裝置
附圖四-小焰燃燒器
附圖五-試體支撐線圈
附圖二之一-試體固定框及石棉水泥珍珠岩板(地毯用)
附圖六-空氣混合燃燒器
附圖二之二-試體固定框(展示用廣告板用)
附圖七-大焰燃燒器
附圖八-水洗機
附圖九-乾洗機
附表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