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外交部外條法字第 108255029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
五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
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
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為使外交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編製上開資料有法令規定可茲遵循,
爰擬具本辦法,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工作計畫擬訂之原則及應記載內容。(第二條)
三、經費預算編製之原則及格式。(第三條)
四、工作報告編製之原則及格式。(第四條)
五、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依外交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
    五條)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明定預算
    書及決算書格式。(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