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9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137000020號令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外交部外領三字第8431694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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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7年8月11日外交部外領三字第870301976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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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4700147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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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851516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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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2700007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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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47000251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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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670002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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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77000587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增訂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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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9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137000020號令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機構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
    八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
    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八百美元(或等值當地幣)
    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天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前項基本生活費用,如經評估個案有提高借款金額之必要,需專案報
    外交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