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機構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 八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 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八百美元(或等值當地幣) 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天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前項基本生活費用,如經評估個案有提高借款金額之必要,需專案報 外交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