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5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533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2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提供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國人得以線上申請方式換發普通護照,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線上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一)在臺設有戶籍且已成年。
    (二)現持護照已逾期。
    (三)護照資料頁個人記載事項不擬變更,且現持護照內頁無加簽紀
          錄。

六、線上申請換發護照申請案件之作業時間,申請人居住在臺灣本島者為
    十個工作日,申請人居住在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者為十四個工作日
    ,且申請人不得要求以速件處理。但申請案件如有需申請人補正或到
    場說明者,受理機關得視情延長其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