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國防部國人整備字第 10900017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立法總說明

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
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訂定生效,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一
月八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意旨,將涉
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予以刪除,爰修正本規定,其要
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體制,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點之依據,後續點次依序修正。
二、依法制作業公文書文字用語修正為中文數字。(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
    點)
三、刪除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規定第四點
    、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