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緩召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第四十一條及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者,
其緩召申請條件、申請要領及應繳送證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
任務,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五。
2.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
術員工,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六。
3.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
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七。
4.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八。
5.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
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九。
6.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其申請處理程
序標準表如附表十。
(二)緩召有案人員遷徙(或異動)時,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將
所存管之緩召資料移送現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
六、逐次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逐次召集
申請範圍、限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十一)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消防人員,其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如附表十
二。
|
七、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者,其儘後召集申請範圍
、限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
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十三)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維持治安必要人員,其申請範圍、機關單位及
限制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
四辦理。
2.各級法院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五辦理。
3.法務部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六辦理。
4.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
十七辦理。
5.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八辦理。
6.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九辦理。
7.內政部移民署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二十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