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與報院及發布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2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20066846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0點(原名稱: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作業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於一百零五年十月
七日訂定生效,迄今修正四次,最近一次修正分行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
三日。茲行政院為落實執行「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
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臺美協定)第三章「良好法制作
業」(以下簡稱第三章),另為避免重大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以下合稱
法規草案)一經公開,立即引發外界重大輿論,以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
年七月七日院臺規長字第一一二五0一三六四二號、九月二十七日院臺規
長字第一一二五0一九八三九號、十月二十三日院臺規長字第一一二五0
二一一二七號、第一一二五0二一一二七 A號及十二月二十六日院臺規長
字第一一二一0四五九六一號函增訂重大法律草案預告前及報行政院前控
管機制、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前控管機制、法規草案預告期間縮短事由、法
規命令年度立法計畫清單公開機制、法規命令預告及發布階段依臺美協定
第三章應增加公開資訊等多項法制作業規定,本原則規範事項已不限於預
告階段,爰修正本原則,並將名稱修正為「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與報
院及發布作業原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原則增訂預告階段以外之其他法制作業程序,修正訂定目的。
    (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相關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法規草案預告期間縮短事由。(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重大法案應徵集外界意見及其完成時限;非重大法案得視其內容、成
    熟度及爭議性,必要時辦理。(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重大法規草案預告前及重大法律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前,應通報行政院
    之要件及作業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十點)
六、自臺美協定生效之日起,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預
    告及發布階段依該協定應增加公開資訊及作業方式。(修正規定第七
    點、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
七、自臺美協定生效之日起,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預
    告後應於綜整回應表圈選本案屬該類法規命令之欄位。(修正規定第
    十四點)
八、配合臺美協定第三章公開法規命令年度立法計畫清單之作業方式。(
    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九、法規命令年度立法計畫清單通報作業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專責人員
    如有異動,應主動及時通報財政部法制處更新。(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

法規異動

修正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