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以來
,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基於國
人飲酒習慣、國際酒類衛生規範、葡萄酒與甘藷蒸餾酒原料特性及酒類管
理實務需要等考量,爰修正本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兼顧國人飲酒安全及與國際接軌,參考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
V )及各主要酒品生產國規範(OIV 紅葡萄酒甲醇限量規範,係以總
量計每公升四百毫克以下,假設紅葡萄酒之酒精度十二度換算純乙醇
計約為每公升三千三百三十三毫克以下),爰修正葡萄酒甲醇限量標
準,由現行每公升(純乙醇計,下同)含量二千毫克以下,調整為每
公升含量三千毫克以下;另考量原料甘藷產製酒品之實務需要,增訂
甘藷蒸餾酒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每公升二千毫克以下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符合製酒實務,修正酒類苯甲酸殘留規範,就食用酒類之酒精含量
,由現行百分之十五以下調整為百分之十八以下;復參考食品添加物
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增訂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
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以限制防腐劑殘留量;為明
確規範各種酒類之防腐劑限量標準,另增訂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
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舉證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
,且其殘留量不超過本標準限量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