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503773520號、衛生福利部部 授食字第10513041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專賣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6月2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303509760號、行政院衛生署衛 署食字第093040819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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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503507341號、行政院衛生署衛 署食字第 09504034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條,除第2條第1款關於葡 萄酒之含量規定,自修正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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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09603518710號、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食字第 09604094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4條、第5條自 9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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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09703503730號、行政院衛生署衛 署食字第 097040056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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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203701800號、衛生福利部部 授食字第10213503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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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503773520號、衛生福利部部 授食字第10513041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酒類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以來
,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基於國
人飲酒習慣、國際酒類衛生規範、葡萄酒與甘藷蒸餾酒原料特性及酒類管
理實務需要等考量,爰修正本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兼顧國人飲酒安全及與國際接軌,參考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
    V )及各主要酒品生產國規範(OIV 紅葡萄酒甲醇限量規範,係以總
    量計每公升四百毫克以下,假設紅葡萄酒之酒精度十二度換算純乙醇
    計約為每公升三千三百三十三毫克以下),爰修正葡萄酒甲醇限量標
    準,由現行每公升(純乙醇計,下同)含量二千毫克以下,調整為每
    公升含量三千毫克以下;另考量原料甘藷產製酒品之實務需要,增訂
    甘藷蒸餾酒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每公升二千毫克以下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符合製酒實務,修正酒類苯甲酸殘留規範,就食用酒類之酒精含量
    ,由現行百分之十五以下調整為百分之十八以下;復參考食品添加物
    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增訂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
    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以限制防腐劑殘留量;為明
    確規範各種酒類之防腐劑限量標準,另增訂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
    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舉證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
    ,且其殘留量不超過本標準限量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
    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