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904901120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
        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
        發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
        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
        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且經稅捐
        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