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 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 發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 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 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且經稅捐 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