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請求權人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原因而起訴者,由發
生賠償事件單位負責答辯,並由關務長指派本關適當人員為訴訟代
理人,會同發生賠償事件單位有關人員出庭應訴,必要時並得依同
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
必要之協助。遇有事件情節複雜,有委任律師處理必要時,得以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
法務緝案組應將訴訟告知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定之個
人或團體,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一項檢察機關名稱
。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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