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普法字第 1101006581號函修 正發布第1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七
十年九月一日訂定,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二年
一月七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爰修正本要點第十四點第一
項檢察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請求權人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原因而起訴者,由發
      生賠償事件單位負責答辯,並由關務長指派本關適當人員為訴訟代
      理人,會同發生賠償事件單位有關人員出庭應訴,必要時並得依同
      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
      必要之協助。遇有事件情節複雜,有委任律師處理必要時,得以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
      法務緝案組應將訴訟告知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定之個
      人或團體,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一項檢察機關名稱
    。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