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稅字第1141018595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立法總說明

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訂定
發布,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施行後,迄今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保
障納稅者權利意旨,並維持關稅與內地稅協談案件作法一致性,爰修正本
要點第三點,增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有必要
者,亦得為協談案件之產生方式。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協談案件之產生方式:
    (一)由案件承辦人員簽報單位主管核准。
    (二)復查委員會之決議。
    (三)關務長交辦案件。
    (四)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有必要者。
〔立法理由〕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保障納稅者權利意旨,並維持關稅與內
地稅協談案件作法一致性,參考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增
訂第四款,明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有必要者
,亦得為協談案件之產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