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緝毒犬培訓中心實務運作,並因應緝毒犬培訓科組織變動,爰修正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詞定義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組織變動,修正「緝毒犬培育科」及「緝毒犬訓管科」等名詞。
(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十一點、第二十三點及第三十八點)
三、配合培訓中心實務運作需求。(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點、第十點至
第十五點、第十七點至第十八點、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四點、第二十
六點至第二十九點、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六點)
四、刪除寄養家庭房舍相關規定。(現行規定第四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