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政緝字第1056002939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4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緝字第0966001891號函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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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緝字第 0986002113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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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緝字第 0996002216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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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緝字第 0996002273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23點、第24點、第2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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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緝字第 1016002598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6點、第11點至第21點、第23點、第26點、第31點、第 32點、第38點、第46點、第4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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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政緝字第1036002733號函修正發 布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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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政緝字第1036002762號函修正發 布第23點及附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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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政緝字第1046002867號函修正發 布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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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政緝字第1056002939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49點,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配合緝毒犬培訓中心實務運作,並因應緝毒犬培訓科組織變動,爰修正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詞定義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組織變動,修正「緝毒犬培育科」及「緝毒犬訓管科」等名詞。
    (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十一點、第二十三點及第三十八點)
三、配合培訓中心實務運作需求。(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點、第十點至
    第十五點、第十七點至第十八點、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四點、第二十
    六點至第二十九點、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六點)
四、刪除寄養家庭房舍相關規定。(現行規定第四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