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審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改字第11250005350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債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設置委員
    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
    一: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四)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五)桃園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臺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五至七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
    予補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九款人員
    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九、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