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各機關財產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 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 辦理。 (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權 責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 (四)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國有建築物或土地改良物報廢時,應 檢具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完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