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至合作機構接受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6072B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學校辦理職業繼
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第二項)前項職場教
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
教育訓練契約。(第三項)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
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習評量、畢業條件等。(第四項)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爰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至合作機構
接受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內容要點如下
:
一、明定職場教育及訓練計畫名稱。(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二、明定職場教育與訓練期間及項目。(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三、明定合作機構應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應記載事項第三
    點)
四、明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至合作機構接受職場教育及訓練
    定型化契約之終止事由及程序。(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五、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於接受職場教育及訓練期間,有關膳宿、交通
    、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六、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
七、明定合作機構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之義務。(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八、明定合作機構不得有之行為。(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九、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於接受職場教育及訓練期間每日教育及訓練時
    間。(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十、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於接受職場教育及訓練期間之職災補償或補助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十一、明定合作機構對於職業繼續教育學生,不得為欠缺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合作機構對於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應實施性騷擾之防治。(應記
      載事項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接受職場教育及訓練之成績評量。(應記載
      事項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職場教育及訓練契約有爭執涉訟時救濟管轄機關。(應記載事
      項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職場教育及訓練契約分存保管。(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不得要求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不得記載
      事項第一點)
十七、明定合作機構不得要求職業繼續教育學生繳納保證金。(不得記載
      事項第二點)
十八、明定合作機構不得訂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及
      逾生活津貼百分之五之住宿費用。(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十九、明定合作機構不得排除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
      制其金額。(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
二十、明定合作機構不得要求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超時訓練或購買合作機構
      推銷之產品。(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
二十一、明定合作機構不得以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推銷合作機構產品未達一
        定業績為由,扣減學生生活津貼。(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二十二、明定合作機構不得要求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
        約金。(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
二十三、明定合作機構不得於職業繼續教育學生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
        津貼。(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
二十四、明定合作機構不得限制職業繼續教育學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
二十五、明定合作機構不得有其他有關不當損及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權益之
        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二十六、明定合作機構不得約定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
        閱權利。(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二十七、明定合作機構不得約定合作機構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職
        業繼續教育學生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
        任。(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二十八、明定合作機構不得約定合作機構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二十九、明定合作機構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
        約定。(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三十、明定合作機構不得約定其得保管或收回職業繼續教育學生持有之私
      人物品或金錢。(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三十一、明定合作機構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其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應履行
        之義務。(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