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11800673號函修正發 布第10點至第15點及第11點附表三;增訂第1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00008492號函訂定發 布(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第14次院務會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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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10011517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國家教育研究院第41次院務 會報通過)(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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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51801351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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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61800210號函修正發 布第 8點至第10點;新增附表二,原附表二至附表四遞移為附表三至附 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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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61800475號函修正發 布第8點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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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國家教育研究教研秘字第107180060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6點及第11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第 9點附表六、第12點附表 七、附表八,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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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81800708號函修正發 布第 8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第16點;刪除原第9點附表六、第11 點附表二,並自110年9月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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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034號函修正發 布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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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11800046號函修正發 布第8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刪除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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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11800673號函修正發 布第10點至第15點及第11點附表三;增訂第16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本院研究人員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
      理
十、凡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底前
    提出申請。中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完成第十二點規定之初評審查程
    序。通過者,送院研評會審查。人事室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召開院研
    評會審查。

十一、申請升等人員應繳交表件如下:
      (一)研究人員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請逕自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
            系統填報後列印)。
      (三)學歷證明(以學位送審者):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國
            外學歷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查證或查驗。
      (四)著作:應符合本要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並檢附審查證明文件。
      (五)著作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如附表二)。
      (六)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如附表三)。

十二、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評審項目及基本門檻如下:
            1.研究及發表:所送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符合本要點第八點
              或第九點規定。
            2.行政及服務:最近三年度,均通過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
              考評。
      (二)初評:
            1.由本院中心研評會進行審查是否達前款規定之基本門檻。
              通過者,由所屬中心辦理院外審查。
            2.申請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院外審查之學者專
              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並由中心研評會推選
              或授權相當職級委員一名與院長共同研商是否增列參考名
              單後,決定外審名單及排序。
            3.升等研究員者,其著作由中心密送院外具備(或相當)教
              授資格之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
              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中心研
              評會審議。
            4.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其著作由中心密送具備(或相當)
              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
              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
              提中心研評會審議。
            5.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著作送
              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四)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送審審
              查意見表(如附表五、附表六)辦理。
            6.中心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
              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
              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
              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申請升等人員陳述意
              見之機會。
            7.中心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
              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
              時,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
              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如原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
              審查人再確認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原審查
              成績不予採計。
            8.中心研評會對聘任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
              未通過者,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並
              敘明不通過理由及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三)複評:
            1.凡通過中心研評會初評審查者,送院研評會複評審查,通
              過者始可辦理院外審查。
            2.升等研究員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或相當)教
              授資格之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
              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
              會審議。
            3.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具備(或相當)
              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
              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
              提院研評會審議。
            4.外審委員由擬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審查人參
              考名單,並由院研評會推選或授權相當職級委員一名與院
              長共同研商是否增列參考名單後,決定外審名單及排序。
            5.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著作送
              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四)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送審審
              查意見表(如附表五、附表六)辦理。
            6.院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
              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
              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
              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申請升等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
            7.院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
              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
              ,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
              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如原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審
              查人再確認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原審查成
              績不予採計。
            8.院研評會對申請升等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
              。經審議通過者,依第四款規定報教育部;未通過者由人
              事室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議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教
              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四)報教育部: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
              複審。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
              員。
            2.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
              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
              升等人員。

十三、中心及院辦理外審之委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升等人員之指導教授。
      (二)申請升等人員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
            定者。
      (四)申請升等人員之所屬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
      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儘量兼顧下列原則:
      (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研究機關(
            構)之教授或研究員擔任。
      (二)申請升等人員畢業學校之教授儘可能迴避。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四)曾與申請升等人員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五)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國
            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十四、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申請
      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
      之公正性。
      外審委員評審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應重新繕打及校對。提供中
      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參考時,不得出現審查委員姓名。

十五、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本院研究人
      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