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評 鑑及獎懲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本辦法授權條文之條次由 第十條修正為第八條,爰配合修正。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