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使用及收費辦法自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公布
施行後,教育部曾於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修正施行。鑒於本館已成立文創行
銷組,並研擬訂定「國立歷史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及其圖像使用暨收
費規定」針對營利性質之衍生產品授權收費,原定收費標準中包括有價票
券、商業印製等營利項目條款,擬修正本收費標準為非營利使用,以避免
重覆。爰擬具「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使用及收費辦法」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收費標準內容修正為非營利使用,爰修正名稱為「國立歷史博物館
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修正名稱)
二、因收費標準修正為非營利使用,爰刪除現行條文中第二條第二、三、
四、五、六款營利用途使用之條款,並新增第二、三款。(修正條文第二
條)
三、原條文所稱「非屬本館典藏品之圖版」,語意不清,本意是指「典藏
作品雖為本館典藏,但著作財產權非為本館所有者」,爰修正本條文
予以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本條刪「如合於第二條之規定」,統一修改「辦法」為「收費標準」
,並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為統一使用「藏品圖像」,爰修正本條相關用語;第十二條非授權期
間規定,爰增列使用範圍予以明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本條刪「凡合於第二條之規定」,並因收費標準內容修正為非營利使
用,爰刪除第二項營利用途之使用。修改「辦法」為「收費標準」。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為使條文語意明確,酌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十五條)
八、修改「辦法」為「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