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
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一
)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規定,明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處理流
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及處理流程。
|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
通報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一):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
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
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表如
附件一)。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表
如附件二)。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
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三)。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
其他執行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
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該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
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
五、學校、幼兒園針對保護性案件,應依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供協助、適當保護及照顧: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請
)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
師長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主管機關請求
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時,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二)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學校、幼兒園應提供兒童及少年
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
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
關。
(三)有關兒童少年保護緊急通報事件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1.學校、幼兒園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
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
,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案件遇有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所規範之緊急情況
者,宜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童及少
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
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3.經社政單位評估需至現場訪視之個案,應提供學校、幼兒園預
計到現場訪視之時間,並避免在學校、幼兒園安置到隔夜或於
放學後留置於學校、幼兒園過長時間;學校、幼兒園應於此段
時間內,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
七、學校、幼兒園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
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或園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
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或幼兒,給予心理支持,遇秘
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或幼兒轉
進及轉出之學校、幼兒園,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
處遇計畫(保護輔導工作流程圖如附件四)。
|
八、學校、幼兒園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如附件一)
,辨識學生或幼兒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
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
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