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
),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
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
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
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十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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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
之類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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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
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
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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