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A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3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
    ),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
    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
    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
    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十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
    之類別通報。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
          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
          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