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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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
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2.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
  特制定本法。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現行法規)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4.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
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5.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現行法規)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6.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現行法規)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
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依各法律規定內容判斷,並不因
    原第二項規定使本法優先其他法律而適用,爰依法制體例刪除之。
三、配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該法律之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定明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關係,爰增訂第二項。又本項所定被害
    人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時,例如具有學生身分
    ,於打工時遭其他員工性騷擾,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學生於公
    車上遭社會人士性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7. 自殺防治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現行法規)
為加強自殺防治,關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特制定本
法。
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
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1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現行法規)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1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
本條例。
12.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1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現行法規)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14.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15.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現行法規)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