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2477B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
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規劃所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第
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提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考量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
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具有成效者給予獎勵,將更有助於技職
教育之推動,爰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
勵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成效者,其獎勵之審
    查項目。(第二條)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成效之獎勵採申請制
    ,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之事項。(第三條)
三、明定獎勵之申請程序及其成效報告內容。(第四條)
四、明定審議小組委員之人數、組成及性別比率。(第五條)
五、明定審議小組之權責、獎勵條件及獎勵經費使用。(第六條)
六、明定獲獎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有功人員,依法規予以敘
    獎。(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