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80161628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
、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訂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
考試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學力鑑定考試之辦理方式。(第二條)
三、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第三條)
四、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與其及格基準,及學力鑑定考試通過之方式。(
    第四條)
五、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規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六、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需要,調整考試設施等事項
    。(第六條)
七、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單科考試科目及格證明之發給、換發或補發之辦
    理方式。(第七條)
八、撤銷學力鑑定考試應考人資格、考試及格資格及註銷證書之情形。(
    第八條)
九、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之次數及時間。(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