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06
人,瀏覽人次:
9544387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74531B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0990136410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1000054006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 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74531B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計畫作業流程圖
附件二-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運作示意圖
附件三-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媒合流程圖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