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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0990136410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1000054006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 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74531B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