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42601882A號令修正發 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各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除下列規定外,依各
    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應與本部核定之各師資類科相
          同:
          1.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之採認
            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
            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修業年限應
            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一學年以上(以學期計應有
            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2.師資生於同一校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其課程之採
            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原師資
            類科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
            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一學年以上。
          3.師資生於大學就讀期間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考取他校
            研究所,經二校同意,得移轉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其資格移轉前已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得辦理課
            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其於轉入學校之修業年限,應至少修業一學年(以學期計
            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
          4.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非幼兒園師
            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並以
            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其修
            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
            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
            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
          5.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
            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
              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三分之
              一為限。
           (2)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課程),得申
              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3)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
              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及修畢教保課程者,其課程採認及學
              分抵免,以扣除教保課程採認抵免之學分數後之總學分之
              三分之一為限。
           (4)本目之(1)至(3)之非師資生,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
              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
              學期應有修課事實);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
              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
              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6.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
            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原則,但有相同師資類科、學科、
            領域、群科任教經驗或實務工作經驗者,抵免年限得予延長
            。
    (二)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
          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
          之四分之一為限。
    (三)各專門課程與各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認學分。
    (四)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課
          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