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除下列規定外,依各
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應與本部核定之各師資類科相
同:
1.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之採認
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
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修業年限應
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一學年以上(以學期計應有
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2.師資生於同一校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其課程之採
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原師資
類科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
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一學年以上。
3.師資生於大學就讀期間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考取他校
研究所,經二校同意,得移轉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其資格移轉前已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得辦理課
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其於轉入學校之修業年限,應至少修業一學年(以學期計
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
4.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非幼兒園師
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並以
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其修
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
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
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
5.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
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
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三分之
一為限。
(2)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課程),得申
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3)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
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及修畢教保課程者,其課程採認及學
分抵免,以扣除教保課程採認抵免之學分數後之總學分之
三分之一為限。
(4)本目之(1)至(3)之非師資生,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
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
學期應有修課事實);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
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
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6.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
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原則,但有相同師資類科、學科、
領域、群科任教經驗或實務工作經驗者,抵免年限得予延長
。
(二)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
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
之四分之一為限。
(三)各專門課程與各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認學分。
(四)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課
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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