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學校辦理。
(四)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高
中職學校及技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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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方式:符合前點規定報名資格之學生,由各開辦學程之國民中學
、高中職學校或技專校院向競賽承辦單位報名。為使直轄市、縣(市
)所開設之職群順利進行競賽活動,得由主辦單位核定報名及參賽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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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勵:獎項分為第一名至第六名及佳作,得獎總數以該職群或主題
參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獲獎之獎勵如下:
(一)學生:參與競賽獲獎學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獎狀
,並於獎狀內註記職群及主題名稱及獲得之獎項、名次。於不
限制分發區域下,得輔導分發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或依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進入
高中職就讀。
(二)辦理本項競賽、成果展及博覽會有功人員,由主辦單位依相關
辦法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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