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2月15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0241C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6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學校辦理。
  (四)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高
        中職學校及技專校院。

六、報名方式:符合前點規定報名資格之學生,由各開辦學程之國民中學
    、高中職學校或技專校院向競賽承辦單位報名。為使直轄市、縣(市
    )所開設之職群順利進行競賽活動,得由主辦單位核定報名及參賽人
    數。

十二、獎勵:獎項分為第一名至第六名及佳作,得獎總數以該職群或主題
      參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獲獎之獎勵如下:
    (一)學生:參與競賽獲獎學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獎狀
          ,並於獎狀內註記職群及主題名稱及獲得之獎項、名次。於不
          限制分發區域下,得輔導分發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或依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進入
          高中職就讀。
    (二)辦理本項競賽、成果展及博覽會有功人員,由主辦單位依相關
          辦法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