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903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本次因應一百十二年
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之修正,並依同條第四項授權,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協助學校查詢
不適任人員相關資訊之機制,供學校指定之專人進行查詢,以符合實務運
作,另配合本法增列校園性別事件種類,及擴大主管機關及學校範圍,爰
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修正,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為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修
    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二條修正,主管機關及學校之範圍擴大,修正主管機關及
    學校辦理涉性別事件學校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
    及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資料。(修正條文第四
    條)
五、增訂尚未經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不適任人員至資料庫登載
    通報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訂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
    ,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修正
    條文第八條)
八、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