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371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8條,自113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
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原名稱為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
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歷經五次修正,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名稱為資賦
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
名稱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爰
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辦法之授權條款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十四條,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提早或暫緩入學申請對象及期限、各教育階段之縮短與延長修業
    年限定義及年限調整之生效始點。原第八條條文移至修正條文第二條
    第三項,並配合本法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入學或修業年限調整,並授權自訂申請、鑑
    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明定提早入學之申請、鑑定、入學程序及教育服務方式。(修正條文
    第四條)
五、明定暫緩入學之申請、鑑定、審查同意原則、後續處理規定及教育服
    務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接受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縮短方式、適用學習領域(
    科目)、審查及後續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明定不同教育階段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方式,及增訂適用對象包括接受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