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22504260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9點、第11點及第5點附表一、附表二、第9點附件三之一至附 件三之三、第11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際文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教育部臺文字第 100005641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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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教育部臺文字第1000222980C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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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70004779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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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70188351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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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90078896B號令修正發布 第11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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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0年8月27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00106060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 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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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22504260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9點、第11點及第5點附表一、附表二、第9點附件三之一至附 件三之三、第11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華語教學人員:
          1.生活補助費: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依實際任教期間得給
            予生活補助費,各地區生活補助費每月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
            一。
          2.機票款:華語教學人員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臺灣至任教
            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華語教學人員應檢具
            載明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於補助上限基準
            內核實撥付,機票款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二。
          3.教材教具費用:華語教師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其教材教
            具費用一次,補助上限三百美元。
    (二)薦送輔導單位:
          1.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本部得
            補助相關人事、業務及雜支等費用。
          2.補助上限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配合國
            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助理所屬國內大學作業程序:
          1.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由本部按年度分上下半年核撥
            至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學校所在地之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人員
            所屬國內大學。駐外單位及有關國內大學應於每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及七月三十一日前,掣據備文向本部請撥獲聘華語教
            學人員上半年及下半年補助經費;或核算當年度華語教學人
            員所需經費,於年度內掣據一次請領。
          2.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於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抵任後,由駐外單
            位或所屬國內大學轉發。
          3.駐外單位或有關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獲聘華語
            教學人員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領據(如附件三之一
            至之三)報本部,並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結報;其有結餘者,應以匯款方式繳
            回本部。
    (二)薦送輔導單位作業程序:
          1.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
            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
            號,函送本部請撥。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送部辦理核結。

十一、其他:
      (一)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簽訂行政契
            約,其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二)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
            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三)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抵達任教學校三個月內,回報其
            使用之教材教具及聯繫方式。
      (四)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自編教材及教案應以創用CC授權方式
            提供各界使用(如附件四)。
      (五)華語教師於聘期內如遇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
            、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須提
            前返國者,應經任教學校同意,本部得依華語教師聘期及返
            臺履行教學義務情形補助其生活補助費,其補助基準由本部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