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7592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 開放及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三年
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配合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九
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
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
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本辦法
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納入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修正條
    文第二條)
四、增列籃球場、排球場及網球場為學校運動設施之範圍項目。(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五、學校設置運動設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補助學校運動設施相關經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
七、增列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安全管理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刪除學校開放運動設施,須公告設施使用契約書之規定內容。(修正
    條文第十條)
九、增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該類運動設施之經營及管
    理,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
十、刪除借用學校運動設施者應檢附企劃書等書表文件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
十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修正附表,增列排球場為運動場地設施
      範圍及修正應收費額。(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將教育部主管之大專校院納入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有關補助規
      定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