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
日修正公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為運
動部及實務運作之需,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定明公有財產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
四、刪除適用國有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定明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
相關法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