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21800027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5點及第3點附表一、第5點附表二,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11757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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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41800656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年資加薪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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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第 10718000174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6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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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第1081800715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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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91800962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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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1年1月3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01801314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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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11800661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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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21800027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5點及第3點附表一、第5點附表二,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第二點所稱行政服務績效,其內涵為「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
    」(附表一)訂定之必要項目、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個別項目由各
    中心依組織任務特性另訂之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研究人員除研究助理僅得接受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外,其餘研究人員
    依前點評核行政服務績效每年至少應達必要項目、所屬中心訂定(含
    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始為通過。通過者年資加薪一級,並得按年
    遞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為限。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
    (一)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任職未滿一年者。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
          不在此限。
    (三)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四)因故留職停薪者。但借調留職停薪人員教育部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五)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五日或申請延長病假者,惟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
          日數。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行政服務績效考評為不通過
    :
    (一)年度內未執行本院研究計畫(必要項目)。
    (二)未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
    (三)曠職累計達一日以上者。
    (四)經獎懲抵銷後,尚有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五)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章,經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及本院研究
          人員評審會審議確認者。
    研究人員未通過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者,不予晉薪,且次一學年度除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五、考評年度終了前,由人事室造冊送請單位主管就所屬研究人員自評之
    「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附表二)予以初評,院長就研究人員兼任
    、兼代單位或任務編組主管自評結果予以初評。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
    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