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二點所稱行政服務績效,其內涵為「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
」(附表一)訂定之必要項目、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個別項目由各
中心依組織任務特性另訂之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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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人員除研究助理僅得接受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外,其餘研究人員
依前點評核行政服務績效每年至少應達必要項目、所屬中心訂定(含
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始為通過。通過者年資加薪一級,並得按年
遞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為限。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
(一)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任職未滿一年者。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
不在此限。
(三)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四)因故留職停薪者。但借調留職停薪人員教育部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五)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五日或申請延長病假者,惟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
日數。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行政服務績效考評為不通過
:
(一)年度內未執行本院研究計畫(必要項目)。
(二)未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
(三)曠職累計達一日以上者。
(四)經獎懲抵銷後,尚有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五)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章,經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及本院研究
人員評審會審議確認者。
研究人員未通過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者,不予晉薪,且次一學年度除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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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評年度終了前,由人事室造冊送請單位主管就所屬研究人員自評之
「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附表二)予以初評,院長就研究人員兼任
、兼代單位或任務編組主管自評結果予以初評。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
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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