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
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
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行政院令,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
日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農業部組織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一日施行,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為因應愈趨嚴峻的資安威脅,導入專業並強化區域聯防工作量能,爰
增列數位發展部為組成機關,委員由二十一人修正為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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