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全文五點,經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修正名稱及全文五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原名稱:法務 部司法官訓練所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茲為配合機關內空間變更及考量檔案應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特別規定, 爰調整第四點原載閱覽地點為「一樓貴賓室或會議室小餐廳」改為「原則 為機關所設立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及第五點新增本注意 事項未規定者,得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 作業手冊內容」之文字。
四、人民等待閱覽及實施閱覽之地點原則為機關所設立之檔案應用服務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由各單位承辦人協同警衛在旁閱覽。
本點因機關內空間變更,爰作修正規定。
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總統府政府資訊公開作 業注意事項、總統府政府資訊閱覽須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內容辦理。
本點考量檔案應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特別規定,爰作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