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流程,確保公法上之金錢債權
,並提昇執行效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前於中華民國(
下同)九十年七月六日訂定「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處理流程」,
分行各行政執行處據以辦理。
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茲為配合行政執行機關之組織調
整,行政執行處改制為分署,將本處理流程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處理流程」,並將本處理流程壹規定中「行政
執行處」修正為「分署」。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執行機關之組織調整,將「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修正規定壹)
二、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將
「債權(執行)憑證」修正為「執行憑證」。(修正規定壹、貳、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