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勵檢舉公告,行政執行署得定期或不定期以媒體或其他方式對外揭
示,並應依獎勵檢舉事項,登載下列內容:
(一)關於獎勵提供被檢舉人之行蹤者:執行案號、被檢舉人之姓名、
年齡、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等資料。如有被檢舉人之相片者,其相片。
(二)關於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執行案號、義務人
之姓名、年齡、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有義務人之相片者,其相片
。
(三)關於獎勵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
常程度之資料者:執行案號、滯欠金額、義務人之姓名、年齡、
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
料。如有義務人之相片者,其相片。已核發禁止命令者,並得視
情形公布禁止命令之內容。
(四)獎勵檢舉期間。
(五)檢舉獎金。
(六)為提供執行線索可使用之專線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
他工具。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登載之內容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應隱去編號後四碼。
〔立法理由〕 按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資字第一0三一五0一四
七一號函略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
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四碼
,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為避免被檢舉人(義務人)之個
人資料遭不肖第三人不當、非法使用,期能兼顧被檢舉人(義務人)個人
資料保護及合理之利用,爰參照前揭函意旨,修正第二項登載之內容為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者,應隱去編號後四碼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