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40053635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20002636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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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3000745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 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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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50000747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5點,自9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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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7月24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70005128號函修正 發布第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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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70008593號函修正 發布第7點;並自97年12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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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90006513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10點;並自99年 9 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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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90008510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法務部法律 字第099904745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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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13100134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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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10100519800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並自10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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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1010054406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9點,並自101年11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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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20054762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並自102年9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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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30054289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8點、第10點,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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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40053635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鼓勵民眾及有關機關之人員就獎勵檢舉事項提供線索,以利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之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前於九十二年五月
五日函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於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嗣分別歷經九十五年二月八日、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九十
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
日多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避免被檢舉人(義務人)之個人資料遭不肖第三人不當、非
法使用,期能兼顧被檢舉人(義務人)個人資料保護及合理之利用,爰參
照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資字第一0三一五0一四
七一號函意旨,修正第五點第二項登載之內容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應
隱去編號後四碼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獎勵檢舉公告,行政執行署得定期或不定期以媒體或其他方式對外揭
    示,並應依獎勵檢舉事項,登載下列內容:
  (一)關於獎勵提供被檢舉人之行蹤者:執行案號、被檢舉人之姓名、
        年齡、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等資料。如有被檢舉人之相片者,其相片。
  (二)關於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執行案號、義務人
        之姓名、年齡、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有義務人之相片者,其相片
        。
  (三)關於獎勵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
        常程度之資料者:執行案號、滯欠金額、義務人之姓名、年齡、
        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
        料。如有義務人之相片者,其相片。已核發禁止命令者,並得視
        情形公布禁止命令之內容。
  (四)獎勵檢舉期間。
  (五)檢舉獎金。
  (六)為提供執行線索可使用之專線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
        他工具。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登載之內容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應隱去編號後四碼。
〔立法理由〕
按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資字第一0三一五0一四
七一號函略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
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四碼
,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為避免被檢舉人(義務人)之個
人資料遭不肖第三人不當、非法使用,期能兼顧被檢舉人(義務人)個人
資料保護及合理之利用,爰參照前揭函意旨,修正第二項登載之內容為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者,應隱去編號後四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