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
程序。
(五)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前項第五款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
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及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
而受不利措施。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二十六次委員會會議討論事
項「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通過以前之政府可行作為」決議,各相關部會應加
強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並推行可參採之相關措施。復依行政院秘書長一
百十二年九月十一日院臺法長字第一一二五0一八一七六號函,基於落實
揭弊保護亦為誠信經營之一環,各相關部會應於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
導原則納入揭弊保護精神,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明定法務財團法人
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應包括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
處理程序,並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前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受理單位
、落實保密措施及保障檢舉人原有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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