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拾貳、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
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及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附件七之一)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
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一份送業務承辦
單位存查,一份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立法理由〕 現行應用須知之收費標準係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
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檔應字第一零二零零一二五三四三號令訂定。檔案局
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外觀形
式、複製及交付方式、複製格式等皆有更動,爰修正本須知壹拾貳點規定
,以符合最新的收費標準,以符合最新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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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肆、申請閱覽偵查或訴訟相關卷證適用本須知,但檢察機關律師閱卷
要點、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立法理由〕 因應國民法官法施行,法務部訂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標準(下稱收費
標準),並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須知定位為本署檔案應用知
一般性規定,如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當本須知與收費標準競合適用
時,應優先適用收費標準,爰修正本須知壹拾肆點規定,以茲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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